18.4.4国务院令: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删去)
(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删去)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ps:即招标代理的资格无需再有国家部门认定,激发了市场活力;
随着招标的不断发展,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越来越多,招标代理机构的水平也普遍提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门槛作用也逐渐丧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了能赢得更多市场份额而互相挂靠、借用资质经营;有的招标人为了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竞争,通过提高资质要求,排斥了很多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但具备招标代理能力的机构参与。
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后,会有更多的机构进入招标代理市场,招标代理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但是,作为招标人,其选择招标代理的范围会更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