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PA税法第一章 税法总论 |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
双主体
客体:征税对象
内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税法原则
1.税法基本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2.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
原则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第三节 税法要素
1.纳税人
2.征税对象:征税客体
3.税率
4.纳税期限
第四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二、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 立法机关 | 形式 | 举例 |
税收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 法律 |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 暂行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
税收法规 |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
地方人大(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 | ||
税收规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 办法、细则、规定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 |
省级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
三、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
3.通过和公布阶段:
四、现行税法体系
主 | 商品和劳务税类 |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 |
所得税类(直接税) |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
非 | 财产和行为税类 |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
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类 | 包括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
特定目的税类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
第五节 税收执法
征收机关 | 征收税种 |
国税局系统 |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的所得税)等 |
地税局系统 | 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部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
海关系统 |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
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3大税3小税:
3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小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归中央,其他归地方)
第六节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 国际税收关系
两大原则 | 三种类型 | 含义 |
属地原则 | 地域管辖权 |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
属人原则 | 居民管辖权(时间、住所) |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
公民管辖权(国籍) |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
1.国际重复征税
法律性
经济性
税制性
2.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简称BE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