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系统防火防爆(工业建筑)
供暖形式
明火
电热散热器
热水散热器
热风
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的场所
:甲、乙类厂房(仓库)
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
:应≤82.5℃
输煤廊
:应≤130℃
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的厂房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汽、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热表面=危险)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遇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水=危险)
厂房内空气可循环使用的要求
甲乙类厂房
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
:含可燃烧或爆炸粉尘、纤维厂房,需满足两条后方可循环使用
:①净化处理
:②含尘浓度<爆炸下限25%
不含可燃烧或爆炸粉尘、纤维厂房:可直接循环使用
供暖管道
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与可燃物的距离
供热管道表面温度T>100℃时
:d≥100m 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供暖管道表面温度T≤100℃时
:d≥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绝热材料的选择
甲乙类厂房、仓库
:应采用不燃材料
其他建筑
: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可采用可燃材料(可采用毒性较低的难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