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
系统设计参数
安全要求
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证防护区内所有人员30S内撤离完毕;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设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每小时5次。
储甁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甁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甁间应有良好通风条件,地下储甁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室内气体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
经过有爆炸危险的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
有人工作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不应大于有毒性反应浓度。
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宜配置空气呼吸器
系统设计参数
防护区的划分
管网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宜大于800㎡,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
预制灭火系统:一个防护区面积不宜大于500㎡,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耐火性能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不宜低于0.25h;(若相邻区域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不宜低于0.25h;吊顶合为一个保护区内时可不考虑);
耐压能力
防护区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泄压能力
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泄压口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封闭性能
防护区的维护构件上不宜设置常开孔洞。喷放灭火剂前,应自动关闭防护区内除泄压口外的开口
环境温度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0℃;(二氧化碳系统除外)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般规定
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的3%,且不能设在底面;
释放二氧化碳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全淹没灭火系统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
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局部应用系统适用于不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低于1.5min。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速不宜大于3m/s;必要时要采取防风措施。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般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道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采用20℃;
同一防护区设计多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同一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
同一防护区的预置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同时启动,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大的防护区确定
喷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
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
最小保护高度不宜小于0.3m;
喷头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
喷头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m。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与IG541灭火系统相同)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 : 5.8%
灭火浓度: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温度,扑灭某种火灾所需的灭火剂在空气和灭火剂的混合物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图书、档案、票据、文物资料库,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10%
有机变压器室、带油开关、的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 9%
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 :8%
防护区实际应用浓度不应大于灭火设计浓度的1.1倍。
设计喷放时间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 : 8S;
其他防护区 :10S ;
灭火浸渍时间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应采用5min ;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 min;
气体和液体火灾,不应小于1min。
应采用氮气增压输送,氮气含水量不应大于0.006%
管网的管道内容积,不应大于流经该管网的七氟丙烷储存量的80%。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
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28.1%;
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其喷放时间为48S—60S;
灭火浸渍时间
木材、纸张、织物等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20min;
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内的电气设备火灾,宜采用10min;
其他固体表面火灾,宜采用10min。
系统组件设置要求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高压系统
储存容器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
储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泄压动作压力不应低于(19±0.95)MPa;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49℃
低压系统
抵压系统的灭火剂在-18至-20℃储存;
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绝热措施;
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0.12)MPa;
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
容器阀应能在喷出要求的二氧化碳后自动关闭;
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宜为-23--49℃;
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量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液位计)
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储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距离储存容器间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5m,排风口应通向室外。(排风次数正常4次/h、事故8次/h)
选择阀
高压系统
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MPa
低压系统
工作压力不应小于2.5MPa
安全阀
一般设置在储存容器的容器阀上及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部分;
管道
高压系统
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二氧化碳的储存压力;
低压系统
管道及其附件应能承受4.0MPa的压力;
管网中应采用防膨胀收缩措施(低温);
公称直径小于等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段应设置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圧力,高压系统应为(15±0.75)MPa,低压系统应为(2.38±0.12)MPa。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
一般规定
通气管和集流管之间采取挠性连接,储存容器和集流管应采支架固定;
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直射,操作面距离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且不宜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1.5倍。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压力信号器或流量信号器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输送启动气体的管道应采用铜管;
钢质管道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增压压力为2.5MPa的储存容器,应采用焊接容器
增压压力为5.6MPa的储存容器,应采用无缝容器
在容器阀和集流管之间的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组件专用要求
储存容器应为无缝容器
操作与控制
灭火设计浓度或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映浓度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
手动控制装置、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1.5m;
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
组合分配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开启前打开或同时打开。
系统适用范围
共同适用
电气火灾
液体火灾
IG541气体灭火系统:不宜用于主燃料为液体的火灾
固体深位表面火灾
灭火器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共同不适用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含氧化剂
钾、钠、镁等活泼金属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
联胺、过氧化氢等自行分解化学物质
可燃固体深位火灾(CO2例外)
不同点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石蜡、沥青等可熔化固体火灾;
棉毛、织物、纸张等固体深位火灾;
局部应用仅适用于非深位火灾
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石蜡、沥青等可熔化固体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