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仍在本村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大济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
资格取得
原始取得
合法婚姻取得
收养关系取得
因父或母再婚取得
因国防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取得
协商方式取得
认定为组织成员
户籍在本村
出嫁到城镇
但仍在本村生产、生活,且享有本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
出嫁(入赘)到外村
但仍在本村实际生产、生活,并与本村建立生活保障依存关系的
出嫁(入赘)到外村后丧偶
本人及合法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外村嫁入(入赘)后丧偶
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多女户招亲
原则上只认一个入赘女婿
有儿有女户招亲
儿子因智力障碍或残疾等原因无赡养能力、由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
入赘女婿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娶进外村再婚嫁入女(入赘男)
再婚嫁入女(入赘男)合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与继父(继母)形成扶养关系
在编人员因违法违纪失去公职
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
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且没有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
在县级以下乡镇企业工作
未享受各种补贴、补偿或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待遇
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因国家征收土地而“农转非”
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没有享受在编人员生活保障的
因其他原因“农转非”
其他原因:自谋职业、读书、自找门路、投亲靠友等
没有享受在编人员生活保障
且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土地发包
取得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
且长期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户籍不在本村
娶进的其他村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
优先认定
娶进的其他村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
已经在嫁入地生产、生活,并依赖嫁人地集体资产作为基本生活保障
娶进的其他村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
因丈夫房屋拆迁、项目建设户籍冻结、正在服兵役等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落户本村
但一直在嫁人地生产、生活
已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外村媳妇及双方合法生育的子女
1994年2月1日前
一直在嫁入地生产、生活
收养的子女
因无法生育或终身未婚育而实际收养的子女
已在本村生产、生活
刑满释放
回原籍地实际生产、生活
且没有其他社会保障来源
参军入伍
户口迁往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判刑被注销户口的尚在“两劳”或服刑的人员
子女因就读幼儿园、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出
常年外出经商务工且未迁往设区的城市
户口迁往设区的城市,但未纳入城市居民保障体系
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需经本村民主决策程序认可
资格丧失
死亡
取得其他村资格
全家取得设区市非农业户籍
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正式在编
书面形式自愿放弃
户籍在本村,但不予认定为组织成员
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
国有企业、县级及以上大集体企业下岗人员
寄居户、空挂户
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以及没有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且具有延续性联系的人员
已出嫁(入赘),未与本村形成较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已出嫁(入赘),已享有其他村资格,户口再迁回本村
有儿有女户,女儿招亲的入赘女婿
享有其他村资格的再婚嫁入女(入赘男)及其随迁子女
离婚、丧偶的媳妇与外村村民再婚
未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其本人、再婚配偶以及所生子女不予认定
1980-1990,子女在父(母)退休退职后顶替补员的
1980-1990,享受当时土地征用招工安置政策的
1980-1990子女顶替补员,“非转农”退休回本村居住生活
移居海外(港澳台地区),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
连续失踪四年以上
离婚(丧偶)的外嫁女及子女、“农转非”、在编人员的配偶及子女
户口迁回本村,但未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