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 |
票据
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票人
票据
支票(见票即付)
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汇票
商业汇票(远期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本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
除基本当事人以外的,如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被背书人
注,可能存在双重身份
票据的权利和责任
付款请求权
票据追索权
权利的取得
一般情况必须给对付价
特殊情况,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但所享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欺诈,盗窃,胁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按期提示,依法证明
行使权利时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
权利的时效
后手对出票人:1,商业汇票,自票据截止日期2年,2,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3,支票,自出票日6个月
后手对非出票人,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注,票据权利在上述时间内不行使则消灭,票据权利丧失但享受民事权利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挂失止付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票据行为
出票
作成+交付,缺一不可,
基本要求
1,出票人与被出票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2,支付人有可靠资金来源
3,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
承兑
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前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出票日期1个月内
背书
必须记载事项
背书人的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连续
限制背书
1,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条件背书
不得附属条件,条件无效
保证
票据追索
到期后追索-被拒绝付款
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形式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向承兑人或者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向出票人行使追索
承兑附条件,拒绝承兑——可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承兑人及付款人)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向全体前手行使追索权(不包括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
银行汇票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支取现金。,填明现金字样的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支付
提示付款,自出票日期1个月
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个人不能使用:国内信用证,托收承付,商业汇票
出票
出票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2与付款人具有真是的委托付款关系,3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付款期限
纸质:自出票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不得超过1年
贴现
融资功能的体现,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能贴现,承兑,他本身是一种背书转让行为
贴现条件,1票据未到期,2票据记载不得转让,3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4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期/360
提示付款期限
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即付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期1个月
银行本票
必须记载事项,没有付款人名称,
付款,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
支票
1,现金支票2,转账支票3,普通支票(可支取现金,可转账),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单位和个人均可
必须记载事项:出票日期,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委托注:没有收款人名称,
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金额和收款人名称
付款:1,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10日内。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的,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预付款,,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期内可向出票人追索
注:提示付款日期,支10日,商汇10日,银汇1个月本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