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税收法律制度概述第一章 |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税收的概念
感念
以国家为主体
为实现国家职能
凭借政治权利
按法定标准
无偿取得财政收入
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税法要素
纳税人义务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组织
注意点:与扣缴义务人的区别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征税队象
性质
也称为:‘课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地位
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
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
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
(由分项所得→综合所得)
超率累进税率
代表税种:土地增值税
计税依据
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单位适用税率
复合计征
注意:我国执行的 计税依据中还包括“复合计征”
复合计征=从价计征+从量计征
例如:卷烟、白酒的消费为复合计征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地点
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
减税和免税
减税 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
例如:耕地占用税
免税 对按规定征收的税款给予免除
起征点
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
征税对象的数额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超过免征额,不需征税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税务局负责征收的税种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
关税
船舶吨税
进口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