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行政法基本原则,填空版 |
行政法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内容
( )(法已规定不可为)
( )(法无授权即禁止)
性质
( )法治
合理行政
内容
( )原则
( )原则
( )原则(1、 2、 3、 )
性质
( )法治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
例外:1. 2. 3.
公众参与
获得通知权
参与权
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
监督权
公务回避
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
诚实守信
信息真实
信息全面、准确、真实
信赖利益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赔偿(违法行为)、补偿(合法行为)。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遵守法定时限
便利当事人
不得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
法律、法规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法律赋权,执法受法律保障)
行政责任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