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优先权:注册申请人自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展览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展览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相同商品+同一商标)
注意: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优先权不能自动产生,需要申请人主动提出。要求有三:
(1)提出书面声明;
(2)书面申明,时间上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
(3)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的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
(4)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审查(初审)
审查原则:先申请为原则,先使用为补充
1.形式审查:在于确定申请日期。
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基本齐备或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自其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规定期限内补正+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实质审查:
1)对符合规定的,或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
2)不符合规定的,或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9+3个月)审结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以该申请将侵害社会公众利益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可
以主动驳回
1.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不符合《商标法》t8,如气味商标)
2.不具有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标识功能+区别功能)
如描述性商标只有在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后才能注册
(《商标法》 t11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t12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违背善良风俗或尚有其他不良影响:
1)《商标法》t10
2)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如金华火腿、茅台酒等。
如果商标中含有地理商标,而商品并非来源于该地区,将会误导公众,最终侵犯消费者权益,进而影响到该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利益。因此不予注册和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注意:地理标志本身不是商标,但可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集体商标的 注册申请人 ,只能是那些来自该地理标志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
3)其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二)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以申请注册的商标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作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理由。利害关系人和
1.侵害他人在先商标
1)在先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再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否则将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
2)申请中的商标:(包括在先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
虽然不享有商标权,但商标局对他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行为,应依职权驳回。在先申请人也可以对侵害其在先申请的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法》t30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t31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
(《商标法》t15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4)在先使用的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法》t32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驰名商标
2.侵害他人其他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的等。)
无效程序:
(1)绝对禁止事由:可由商标局自己主动作出无效宣告,权利人不服(15日内)可向商标复审委员会(9+3个月审结)提出复审;
有异议,异议不成立后,也可由任何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9+3个月审结完毕)提出无效宣告
(2)相对禁止事由
有异议,异议成立——权利人(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12个月+6个月复审完毕)——(30日内)行政诉讼程序
5.撤销
任何人向商标局申请(9+3个月审结完毕)
权利人不服,(15日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9+3个月复审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