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 |
国际公法学
第一章
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法,国际关系,国际政治关系
国际法,国际道德,国际礼让的区别
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主体,调整对象,形成方式,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国际法规则的性质,实施的方式,司法权)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三件大事
1.格老秀斯 战争与和平(1625)
2.1648年 威斯特伐利亚合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形成
3.法国大革命(资产阶级大革命)不干涉内政原则起源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开端:观点一:1917俄国十月革命胜利或一战结束为标准,因为一战和俄国十月革命打破了旧的国际法格局
观点二:国际联盟的建立为标志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
形成的两个因素
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
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持续性;一贯性;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
(国家间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
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
(指国家确信其一贯的行为是基于国际法义务要求的)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相互补充和配合;习惯可以被编撰为条约;条约可以作为习惯的依据’
3.一般法律原则
司法判例(辅助手段)
公法学家的学说(辅助方法)
国际组织的决议
单边行为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国际强行法
特征:普遍性;强制性;优先性
国际法的编纂
第三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中国:宪法中不规定国际法效力,只能在部门法中寻找
条约在中国适用实践:直接适用并且优先适用;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同时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
国际法院只受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争端
第四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
概念:被各国公认或接受,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特征: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强行法特性+对世义务的特征);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含义:(二国不得以任何二二接,同时也指国组成员国)
3.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法律效果:不能协议约定不受约束;违反或冲突无效;所有国家有约束力,都有义务;宪章不存在或修改,仍有拘束力;
违反引起国际法律责任问题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基本内容:善履联合国宪章义务;善履国际法原则及规定义务;国际协定;协定与宪章抵触,优先宪章义务
6.民族自决原则
7.国际合作原则
8.保护基本人权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印两国双边谈判,周恩来提出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p108
是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和宗旨的体现;浓缩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非简单认可,是科学揭示;
体现东方智慧,新生国家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