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
专利法
可以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技术方案
产品
方法
设计方案
专利权保护对象的种类
1.发明
1.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注意:对现有的产品或方法的改进同样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产品发明:发明人通过智力创造出的,自然界中前所未有的产品
方法发明: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创造的操作方法或技术过程
产品发明
方法发明
2.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对产品(不适用于方法)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一样,针对的都是技术方案。这意味着一个技术方案的发明创造既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
2.VS发明:区别:
1)实用新型仅包含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形状: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既包括三维形态,也包括二维形态(如横截面形状)。无固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的材料或物质,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构造:指产品的宏观组织结构的各个部分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2)实用新型专利只可能包括产品技术方案,并且是针对有确定形状及构造的产品,而不能是一种方法,也不能是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其范围比发明窄。
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比发明低。
3.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追求审美效果,不以解决技术问题为目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
能够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是,产品的设计方案。
2.具备条件:
1)富有美感:标准的要求很低,只要不是极丑陋,不违反社会公德,就认为达到要求。
2)适于工业应用:指该外观设计能够运用于工业上并能形成批量生产。也就是能以工业的方法再现。
(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自然物等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3.VS发明、实用新型:区别:
1.设计方案;技术方案 2.不包括外观无法看到的产品内部构造的设计;不包括在产品的图案、色彩方面的创造
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不包括,对发明创造的滥用而可能会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如对人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
2.科学发现
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因其非技术,而是自然规律,始终存在)
发明VS发现:通常很多发明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之上,发明又进而促进了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如:体育竞赛规则、游戏规则、商业方法、单纯的计算机程序/软件(与生产工具结合,变为技术方案,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凡是为了解决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并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货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
(原因: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为了公共健康;其不能稳定再现)注意: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用于实施疾病诊断或治疗的医疗器械和药品可授予。
5.动物和植物品种
(原因:他们一般是依生物学的方式繁殖的,其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不容易达到实用性)
注意:但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该种生产方法指非生物学的方法。微生物不属于动物或植物品种,但只有当微生物经过分离成为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可以授权专利的主体。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只要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这主要是基于国防、基础科研等国家重大利益考虑。但为实现核变换方法的各种设备、仪器以及零部件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如涉及瓶贴和包装袋的,由于其并非是对产品本身的外观设计,而是与商标的作用十分接近。
授予专利的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
1.新颖性
一、新颖性:指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未被公知共用的。(不属于现有技术且无抵触申请)
1.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公开的方式:
出版物公开:即通过出版物公开披露技术信息。(出版物: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特定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出版物公开)
使用公开:即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所使用的产品或装置仍需经过破坏才能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仍属于使用公开)
以其他方式公开:以出版物或实用以外的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方式公开。如作报告、讲课、在橱窗内放置的资料等。
2)公开的时间: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
即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的技术范围内。
3)公开的地域:世界新颖性
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过
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因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2.“无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目的:避免重复授权。保护先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先进技术的早日公开。
理解:1)在先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但公布或公告之日却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如果两件申请在同一日提出,就不适用抵触制度;若先申请的公布或公告之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则在先申请的技术构成了现有技术。
2)在先申请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包括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新颖性丧失的例外: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因其公开是违背申请人本意的。
2.创造性(两者要求不同)
一、发明的创造性: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应该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参考系:现有技术,不包括抵触申请中的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工作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与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实用新型应该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领域或普通技术人员)能够(不要求已经造出)制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该技术能在产业中制造或实用(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不能直视在偶然情况下实施一次)
2)必须能够产生积极和有益的效果(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判断顺序:先于新颖性、创造性
判断视角: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
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的关系
外观设计
1.新颖性
新颖性:不得属于现有设计且无抵触申请
也存在例外
2.创造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参照主体:消费者
3.实用性
4.富有美感
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非冲突性: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
专利申请与授予
有权申请专利的人
发明人、设计人
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
指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关键性或决定性的作用,若利用是少量且无关紧要,则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或虽然主要利用,但实现约定返还了资金或缴纳了使用费的,也不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权归属
1.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定有合同,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应按约定)
2.所在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发明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优先受让权)
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
1.署名权。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以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2.获得奖励权
3.获得报酬权。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予以合理报酬
种类(2种)
1.“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在工作时间或业余时间完成)(即使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
①履行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③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
“合作完成”或“受托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个人
合作发明创造
专利权归属
在确定共同发明创造人时应注意:
1)应以发明创造的事实和技术档案的真实记载为依据,确定每个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整个发明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2)坚持以是否作出了实质性、创造性的贡献为标准
1.专利申请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由共同发明人,共同享有
除另有协议,专利申请一般应由他们共同提出,不能仅由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共同提出的专利申请需撤回时,也必须由全体共同申请人共同撤回。
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此之外,行使共有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或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2.共同发明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因有些技术采用技术秘密保护比申请专利更为合适)
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4.取得专利权后,放弃自己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受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属权归属
申请专利权的权利有约定,从约定,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个人为专利权人;
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方
合法继受人
1.指通过合同或继承等方式,而依法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单位或个人。
2.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均可以转让。
1)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系不要式行为,起效力仅及于转让合同当事人双方。
专利申请提出后,申请专利的权利转化为专利申请权。
2)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专利权的转让,属于要式行为。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
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通过继承取得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不要式行为。
但对于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继承,其继承手续与转让相似。
4.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也可以通过赠与发生转移。
总结注意:无论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如何转移,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不会变更。继受人不会因此称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其他相关主体
外国人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外国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的外国国民或没有经营所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
(应委托依法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申请的原则
形式法定原则
指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形式办理。
1)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针对该专利申请的各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电子形式。。。。
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
一发明一申请,一申请一发明,一发明一专利权
1.一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
2.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件外观设计
注意:《专利法》 T9 一发明一专利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
(可申请并不意味着都被授予)
例外:
1.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如:敌敌畏生产后发现具有杀虫功能,可在一份申请文件中同时申请产品发明专利和产品杀虫用途的方法发明专利)
2.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如:设计成十二生肖的12种类似的茶杯;设计成维纳斯的茶壶与设计成猫狗的茶杯,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先申请原则
《专利法》T9
1.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2.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
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驳回各方申请
申请专利应当提交的文件
发明、实用新型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专利主管部门表示请求授予其专利权愿望的文件。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请求书中注明在线申请的申请国别、申请日、申请号)
2.说明书(内容最多部分)
是对发明创造的具体内容加以阐述的文件。(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
作用:公开发明的技术内容、支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求
标准: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
确定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范围,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也是判断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
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即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请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超出部分,不能得到保护。
4.摘要
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简要概括。
(注意:以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的,应陈述理由)
外观设计
1.请求书
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该产品所属的类别。
因为外观设计难以命名所以不填写外观设计的名称
2.图片或照片
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3.简要说明
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的设计要点、请求保护色彩、省略视图等情况。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还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模型
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可以与专利申请权一并转让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时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国际优先权
《专利法》T29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根据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互惠原则享有优先权的,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在中国提出申请的日期。
享有优先权的条件:
1.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国家须为根据条约、协议、互惠原则承认中国人优先权的国家;
2.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须是确定了申请日的正式申请;
3.向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主题(发明创造)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
4.法定期间内:12个月/6个月内
效果:
将申请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日提前到其第一次在外国提出申请的专利申请日。
“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延伸,与专利申请日的确定有关
国内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以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为在后申请的申请日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被视为撤回。
“外观设计”申请不适用国内优先权
“优先权”vs“先用权”
1.“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延伸
2.先用权:《专利法》 T69 一种专利侵权的抗辩
eg:若甲起诉乙侵犯其专利权,若乙能够证明,乙在甲的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该技术(当然,乙的使用没有公开,从而甲的发明的新颖性没有丧失),
在甲获得专利授权后,乙仅在原有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
则乙享有先用权,不构成侵权
申请的撤回与修改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发明、实用新型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
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有优先权,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确定申请日的意义:
1.对发明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间:自申请日起3年内
2.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时间: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
3.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
4.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5.是先申请人的确定标准。
6.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时间标准。
申请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收到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之后,应当明确申请日,同时给予专利号,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授予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早期公开、迟延审查
1.初步审查——形式审查:对申请形式及明显的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
①形式上存在问题——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或未补正——视为申请撤回
②补正或陈述后仍不符合——驳回
③驳回后申请人不服——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
2.公布申请
申请人未撤回,也没有请求公布的,自申请日满18个月公布;
申请人请求的,也可在未满18个月时,早日公布。
(不满18个月,专利局无主动公布义务)
公布后果
①申请记载的内容成为现有技术。
②申请人获得临时性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3.请求实质审查
申请被公布后,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应当提交有关的参考资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或因手续不合格被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已在外国提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若专利人一段时间后不愿在获取专利权,此时就可以通过不申请实质审查放弃权利,也减少主管部门的压力)
(实质审查请求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后提出。但最晚应当在申请日起3年内)
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依职权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4.实质审查:专利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请求或依职权,对发明“三性”等实质条件的全面审查
认为不合条件,通知申请人陈述意见/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经过至少一次陈述或者修改,仍不合条件,予以驳回。
5.授权、登记和公告
经过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制作授权通知书,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
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费用。期满未办理,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以上过程完成后,专利局应当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意: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缴纳申请维持费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理由
6.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查:形式审查
只进行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同时登记和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专利权生效。
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措施
《专利法》T13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1.仅适用于“发明专利”
2.是请求支付“适当使用费用”,非请求“损害赔偿”。
因在这个时间段,尚未被授予专利权,还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
一旦请求人拒绝支付,申请人只能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才能诉请支付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适当使用费用”数额:参照使用有关专利使用许可费的法律规定
3.时间: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
4.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在“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期间内已经制造、进口的产品,权利人依据专利法T11主张停止上述实施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
实施人举证证明上述制造者、进口者依据专利法T13规定已支付适当费用的除外。
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
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就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专利权的生效日: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内容
内容
独占实施权
最核心的权利
指专利权人独占性地享有对受保护的发明创造予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等行为。
实施许可权
指基于独占实施权,专利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也可以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发明创造,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
应当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处分权
包括:
1.转让:专利权人和相对人通过让渡专利权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将专利权转移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转让实现后,原专利权人丧失专利权主体资格,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转让必须是专利权整体的转让,而且是在该国的全部领土上转让。
不能是部分,也不能限定在一国领土的某一地区进行转让。
应订立书面合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放弃
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标示使用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表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权利而非义务,不能成为侵权行为人抗辩的理由)
注意:冒充专利非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判断是否是专利产品,应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的内容。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前提:为生产经营目的(不一定营利)
发明专利的客体:产品+方法 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产品
(一)产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独占实施权
1.制造专利产品
指通过机械或手工等方式做出具有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作品。
2.使用专利产品
将专利产品按照其技术功能付诸应用。(使用的功能与该功能是否在专利说明书中被说明没有关系)(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的使用,不需要经过授权)
3.销售专利产品
把具有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卖方)有偿转让给另一方(买方)。
是所有权的转移,非专利权的转移;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后,该专利再次销售的,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
4.许诺销售专利产品
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vs销售:前者是表明销售的意愿,后者具备实际的行为:转移所有权+支付价金
5.进口专利产品
将专利产品从国外越过边界运进国内。
“平行进口”(专利权国际用尽):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分别获得专利权,购买者在其中一个国家合法购买专利产品后又进口到其他国家,是否侵害其他国家专利权人的权利。
(构成:首次销售必须是合法行为,即专利权人自己为/许可他人为,否则首次本身构成侵权,此后的进口、适用和销售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谈不上是否允许平行进口)
《巴黎公约》第4条之二规定“专利独立原则”,TRIPs;我国允许。
(二)方法专利权的内容
1.使用专利方法
是否是专利方法,应该依照有关方法发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
只保护方法本身的使用
2.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直接获得”:依照专利方法最初获得的原始产品,即应用制造产品的方法到最后一个步骤所得到的产品,通过实施专利方法而获得。
(本书认为,也应包括对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但产品的价值、主要特点或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的作品)
概念界定
1.“许诺销售”: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2.“销售”:产品销售合同依法成立
3.“使用”:将侵权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T11规定的使用行为
“销售”:将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T11规定的销售行为,
但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4.“生产经营目的”的一种排除情形:
被诉侵权人为私人消费目的实施发明创造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不属于专利法T11,T70所称的为生产经营目的
责任承担:
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不知道+能证明+合理对价取得+善意,可不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否则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可能承担停止侵害责任,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外观设计”专利权内容
前提:为生产经营目的(不一定营利)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载有或体现受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内容
1.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许诺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3.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4.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的限制
专利权用尽原则
一、专利权用尽原则
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是对专利权的侵害。
理解:
只适用于产品,不针对专利方法本身
只适用于第一次合法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
只适用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对制造行为不适用
先用权原则
二、先用权原则
指在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是对专利权的侵害。
理解:
设立基础:避免先申请原则造成过于严重的利益失衡,是对侵权主张的一种抗辩,非独立存在的权利;不能单独移转,既针对产品,也针对方法
“先用”开始于申请日以前,并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先用人的主观状态为善意。
临时过境限制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
专利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
设立基础: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
“使用”:以科学研究和实验为限
“使用”主体并无特别限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科研部等均可
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药试验例外原则
强制许可
(针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决定机关:国务院
许可机关:专利行政部门
前提:必须有磋商的过程
强制许可特点:
仅适用于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对中国人、外国人的专利均适用
强制许可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应当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确定范围和时间
在许可类型上属于普通许可,不能允许他人实施
实施者必须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以适用司法救济
1.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提出强制许可前,要求具备实施条件的主体应当事先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提出申请之日满4年才适用;须有人申请;申请人要证明未能以合理的时间获得许可;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
2.反垄断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需有人申请;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3.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根据本条授予强制许可时,必须指定具有实施条件的单位实施有关专利技术,并不需要实施单位提出授予实施该项专利的强制许可。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强制许可
4.交叉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T51
1.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申请人要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在先专利的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且未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
2.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使用费的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例:钟某在张某发明的铅笔基础上发明出横截面为五边形且带有橡皮的铅笔,钟某发明更为先进,更具市场价值。钟某可申请获得实施张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钟某获得许可后,张某也可申请获得钟某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必须在后的先发起
强制许可的效力
1.被许可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一般为普通许可)
2.被许可人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3.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除了《专利法》T48,2(防垄断)和T50(药品)规定的情形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对“半导体”专利技术实施强制许可的,仅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T48,2规定的情形
指定实施(计划实施)
(针对发明专利)
六、指定实施(计划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注意:1.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适用
2.只适用于中国人的发明专利
3.实质条件:“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4.决定机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
批准机关:国务院。 未经批准不得推广。
5.专利权人无申诉途径
6.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使用费
专利权的消灭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条件、程序、
一、无效的理由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
即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授予条件(不具有可专利性)。如专门用于杀人的工具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前未经保密审查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4.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美感、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等实质要件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规定
6......p265
(主体不适格:如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
专利技术的公开不充分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的范围:abc变为ab不可,因范围变大;变为abcd可以,因范围缩小)
二、请求无效宣告的主体与审查机构:
“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程序:“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
(理论上,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后,亦可申请宣告专利无效)
三、请求无效宣告的时间
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之日
四、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仅针对提出的请求宣告的范围进行审查,其没有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也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效力
《专利法》T47
1.就专利权消灭而言: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日前,对已经作出生效的专利权侵权判决与调解书(无裁定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转让合同
①已经实际执行、实际履行或强制执行的部分,无溯及力,不予返还;
目的:维护经济秩序稳定
②但,尚未实际执行、实际履行或强制执行的部分,不再履行或执行
无溯及力的例外:
Ⅰ 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Ⅱ 专利权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人恶意”:包括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明知其拟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仍将该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获的专利权)
“无效宣告”与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中止”
《专利纠纷规定》T9
(答辩期间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1)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2009.10.1前)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2009.10.1后)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2)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或设计已经公知(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3)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4)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2.《专利纠纷规定》T10
(答辩期届满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3.《专利纠纷规定》T11
(答辩期间内-发明)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
或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专利权消灭的其他原因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
届满后,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地自由使用已经进入共有领域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权: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与优先权日无关)
注意:自申请日起计算只是表明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明专利权的“效力”从申请日开始。
专利权效力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起算点的确定
保护期起算点“一律”依照在中国专利局的“实际申请日”作为起算点
“不以优先权日”作为起算点
“优先权制度”是“先申请原则”的附属产物,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产生影响
除了专利法T28,T42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T28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T42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人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
年费:指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按年度缴纳的一笔费用。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应当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专利权得以维持的条件。
缴纳开始时间: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
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其终止。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公告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人的处分权是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就应该被允许。
专利权人书面声明放弃的,该专利权自行终止,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
注意:1.必须书面提出
2.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提出
3.如果专利权人与其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合同正在履行中,则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行为不得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会直接损害被许可人利益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专利权人赔偿。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围绕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主要是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
1、周边限定原则
(1)含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作严格的文字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特点:
具有较高的确定性,有明确的法律预期,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较为有利; 过于死板,对专利权人不利,且写出完美无缺的权利要求书很困难。
2、中心限定原则
(1)含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按照权利要求书来确定,但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不拘泥于其文字记载,而是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目的、性质及说明书、附图等,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2)特点:
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对专利权的保护比较充分;保护范围不够确定,对社会公众不利
3、折衷原则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特点:兼顾专利权的保护与专利法的确定性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理解:
1.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的“设计”,而非使用该设计方案的产品。
2.对外观设计的保护限于指定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类别内。
如果该产品的类别不同,即使是同样的设计方案也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力范围内。
3.从消极的角度,即从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看,除相同的外观设计外,还应当包括相似或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专利侵权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类型
(一)直接侵权行为
1.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
2.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资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伪造或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护照专利申请文件
3. 冒充不是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二)间接侵权行为
引诱、帮助、教唆他人实施直接实施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构成要件:
有直接侵权行为存在
主观上有引诱他人实施直接侵权的故意
行为人向直接侵权人提供了只能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设备或者材料。
我国专利法目前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制度。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判定
《专利法》T59,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指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判断步骤
1.对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方法)进行技术特征(指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实现一定的技术功能,并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的分解,确定其技术方案包括的全部的技术特征。
2.依照原告提供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对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的分解,确定其包括的全部的技术特征
(《专利法》T59,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3.就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相应技术特征的对比”
4.判断
1.字面侵权:全面覆盖原则
字面侵权:采用“全面覆盖原则”为了判断标准。
如果所实施的技术包含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一个都不少,从而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构成侵权。
(注:是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而非技术方案)
判断:
首先要将这两种技术方案分解为一个个的技术特征,然后将所实施技术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逐一对比——得出在两种技术方案中相对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的结论——得出所实施的技术是否“全面覆盖”了专利技术的结论
全面覆盖的表现:
1.所实施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
2.所实施技术包含了专利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同时还包含有专利技术所没有的技术特征
如对从属发明创造的实施
反之,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一个或数个技术特征,则不构成字面侵权。
2.等同侵权:等同原则
等同侵权:
若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即构成侵权。
(注:是每一个技术特征的等同,而非技术方案的等同)
ps.并不要求技术特征要数目相同,一一对应。因行为人可以通过将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予以简单的分解、合并的手段使得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相比看起来不同
“等同技术特征”:
与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如:假设a,b,c,d分别是与a',b',c',d'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专利侵权书中a+b+c+d 被控侵权物中含有a'+b+c+d或a'+b'+c'+d或a'+b'+c'+d'或a+b+c+d+e(字面侵权)都构成侵权
a'+b'+e不构成,因需全部
等同侵权判断的时间界限:以侵权日为准
3.禁止反悔原则
即在专利文件中所确定的申请给予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与授予专利权以后所能得到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一致的。
《专利侵权解释》T6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T6的范围限定
《专利侵权解释(二)》T
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4.多余指定原则
1.只能由专利权人提出,法院或专利管理机关不能依职权确定。
2.适用条件: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陈述为什么认为是非必要技术➕当初为什么将它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原因;必须给被告提供对此陈述意见(必须从技术角度出发)的机会
必须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能够确认该技术特征的确是非必要技术特征,而由于专利权人显而易见的疏漏将其写入权利要求书中。
3.同意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条件:
专利权人的解释有说服力➕被告的反对意见没有说服力
4.实践:该原则在理论上存在分歧,司法实务中已经不采用多余制定原则
例:甲技术特征abc 乙制作作品技术特征ab 甲主张乙侵权并说明了乙技术中所缺少的c特征是非必要特征
5.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该“现有技术”应当为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处于公知状态的技术。
用以抗辩的公知技术应当使指控其侵权的专利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同时都将足以被否定。
注意:
用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只能得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权的结论,而不能得出由于原告的专利权无效,法院不应保护的结论。
(因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力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法院无权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法》T59,2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判断角度:
1.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判断
2.应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的形象判断,不能局限于局部或细部的区别
构成侵权的情形:
产品同类+设计相同;产品同类+设计相似;
产品类似+设计相同;产品类似+设计类似
1.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使用的“产品”“相同”或“类似”
“产品的相同或类似”:指产品用途的相同或类似
2.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实质相似”(无差异)
判断“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判断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
司考范围补充
3.对于“成套产品”
《专利侵权解释(二)》T15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项相同或近似即可)
例:甲获得一茶壶四茶杯的外观设计专利,乙设计一茶壶与甲相同/类似,其余四茶杯与甲不同,
对该套产品,乙已侵权
4. 对于“组件产品”
组装关系唯一
《专利侵权解释(二)》T16,1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组建关系唯一:需一起用,不能分开)
例:甲对某电茶壶有外观设计专利,乙生产电茶壶,基座与甲一样,水壶不一样,
乙不侵权。因需组合状态下一起看
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不唯一
《专利侵权解释(二)》T16,2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甲对某象棋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乙制作一象棋,除“马”与甲不一样外,其余外观全部一样,
乙不侵权。因全部单个构件需全部都一样
5.对于“变化状态产品”
《专利侵权解释(二)》T17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例:甲对某沙发床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乙制造一沙发床,其作为床的状态与甲相似,但作为沙发的状态与甲不同,
乙不侵权。因需各种使用状态下均相同/近似
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的抗辩事由)
1.先用权人的实施行为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做好制造、使用该相同产品或相同方法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条件:1.必须有实施或者准备实施相同专利技术的行为。
2.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
(先用权人必须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必须自己研发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3.制造、使用行为或者为制造、使用所做的准备工作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并且一直持续到申请日
“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①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工艺文件;
②已经制造或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原材料;
4.制造、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限制:《专利侵权解释》T15
补充: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做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先用权消灭,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可主张先用权抗辩。
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先用权人的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继承的除外
2.专利权用尽后第三人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注:
1.专利权具有地域性,但我国法律允许平行进口。
2.运用于产品,而非方法本身
专利权人只是对经其同意而售出的每一件专利产品的处置不再拥有控制权,并不是指该专利权的整个权利就此终结。
例:乙购买甲公司在印度分公司的药并进口到中国,乙未侵犯甲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的中国专利权中的进口权
例:甲是某药品专利权人,甲制造(或许可他人制造)该专利药品并出售,乙购得若干甲制造的专利药品,则
1.对于这些合法制造的专利药品,其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进口权都用尽了,乙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这些合法制造出的药品,都不构成侵权。
2.制造权不可能用尽
3.用尽的是,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上的权利;
非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不适用专利权用尽原则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的行为
指专门针对专利技术本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实验。
目的:在于考察专利技术本身的技术特征或实验效果,或对该专利技术本身作进一步的改进。
“专为”:指将该专利作为科学研究或实验的“对象”使用。
例:乙公司为了开发出疗效更好的甲拥有专利权的药品,未经甲授权,擅自合称甲的专利药品,用于研究开发
4.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境内(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不构成侵权
1.对象:只能是临时通过中国境内的外国运输工具
(该外国运输工具应已经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登记注册)
2.临时通过:暂时进入(包括定期进入)+偶然进入(由于特殊情况进入:如传播进港避风)
3.自身需要:仅限于 构成运输工具本身的功能所必要的
(如:维修船舶的机动装置时使用专利)
目的:维护国家间运输自由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1.限于“制造、使用、进口”
2.限于“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