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总论
法的本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
国家意志性
国家强制性
规范性
概括性
利益导向性
明确公开性
普遍适用性
可预测性
法律关系
主体——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自然人(公民)
法人组织
营利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
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国家
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且<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16≤且<18)
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客体
物
身体、人格
精神产品
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自然灾害
社会事件——战争
法律行为
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法的形式(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属于)
宪法
法律
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国际条约、特别行政区法
适用法的效力
基本原则——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裁决适用
法律VS法律:谁制定、谁裁决
行政法规VS行政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定
规章VS规章: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律VS法律: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法的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根本法与普通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
公法与私法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通过民事诉讼)
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仲裁)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土地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依据法律和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独立仲裁原则
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无效
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仲裁裁决
管辖权——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庭的组成——由三名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的选定——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为首席仲裁员
开庭不公开、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可以和解、也可以调解
裁决方式
应当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裁决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审判制度
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组成
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员+陪审员
审判员(选民资格、重大疑难案件)
第二审民事案件——审判员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一般情况应当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依法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
审判结果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注意:除最后一项外,均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侵权行为(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不动产权利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动产所在地)
港口(港口所在地)
继承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协议管辖
被告住所地
原告住所地
合同签订地
合同履行地
标的物所在地
共同管辖
只可选其一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适用于一般的债务请求权
不适用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抚养费
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三年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暂停计算”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认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零,从中断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判决和执行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终审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执行地点——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被执行人住所地
行政复议
范围(民告官)——两个特定主体+一个具体行为
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具体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规章)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内部(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
不具有强制力
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申请方式——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行政复议参加人员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决定
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答复时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适用范围(民告官)
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
一般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关、重大复杂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管辖
普通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跨区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
起诉与受理
起诉期限——直接提起诉讼(应当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起诉期限——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和判决
一般规定
公开审理
合议庭
回避制度
审理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当地地方性法规
不适用于调解(行政赔偿、补偿、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上诉期限
第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审裁定当事人不服,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外部)
行政处分(内部)
刑事责任
主刑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