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PA经济法 第一章 法律基本关系 |
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单元 法律基本概念
【考点1 】法律渊源(★★★)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法律(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 法规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自治州和市的人大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地方性法规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自治州和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体规定主体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
(1)法律规范不同于法律条文,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2)法律规范是法律条文的主要内容,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能包含其他法要素(如法律原则等)。
(3)法律规范与法律文不是一一对应的,一项法律规范的内容可以表现在不同法律条文甚至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同样,一个法律条文中也可以反映若干法律规范的内容。
3.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
命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
(2)义务性规范
(3)强行性规范
(4)任意性规范
(5)确定性规范
(6)非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第二单元 法律关系
【考点1】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
(2)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
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主体对其他一切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物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等。
(2)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
它以“某个主体对某个主体”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债权法律关系。
【考点2】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国家
2.法人的分类
(1)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2)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3)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4)特别法人包括特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3.非法人组织
(1)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3)国家
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16周岁以上(≥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3】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行为
作为
不作为
3.人格利益
4.智力成果
【考点4】法律事实(★★★)
1.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1)人的出生与死亡
(2)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
(3)时间的经过
2.行为
(1)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订立合同)
(2)事实行为(与意思表示无关,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