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 税法 第二章部分内容 |
第二章 增值税法
第一节 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2.销售劳务
3.销售服务
(1)交通运输服务
向使用本公司出租车司机收取管理费
程租、期租
航空运输
湿租
航天运输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2)邮政服务
(3)电信服务
(4)建筑服务
1 工程服务
2 安装服务
3 修缮服务
4 装饰服务
5 其他建筑服务
(5)金融服务
1 贷款服务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 保险服务
4 金融商品转让
(6)现代服务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1 研发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
3 勘察勘探服务
4 专业技术服务
2 信息技术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
1 设计服务
2 知识产权服务
3 广告服务
4 会议展览
5 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
4 物流辅助服务
1 航空服务
1 航空地面服务
2 通用航空服务
2 港口码头服务
1 港务船舶服务
2 港口设施安保费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4 打捞救助服务
5 装卸搬运服务
6 仓储服务
7 收派服务
5 租赁服务
1 融资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 不动产融资租赁
2 经营租赁
1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2 不动产经营租赁
停车过路费
3 广告位出租
4 光租、干租
6 鉴证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
2 鉴证服务
3 咨询服务
7 广播影视服务
8 商务辅助服务
1 企业管理服务
2 经纪代理
3 货运代理
4 人力资源服务
5 安保服务
9 其他现代服务
1 退票手续费
2 电梯后续维保费
(7)生活服务
1 文化体育服务
游览场所的索道、摆渡车游船等收入
2 教育医疗服务
3 旅游娱乐服务
4 餐饮住宿服务
5 居民日常服务
6 其他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技术
商标
商誉
著作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
土地海域使用权
探采矿权
取水权等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经营权
经销分销权
域名、名称肖像权
冠名权
转会费
5.销售不动产
6.非经营活动的确认
1 行政单位收取政府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国务院财政部设政府基金
2 国务院省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收费
3 省及以上财政票据
4 收款全额上缴财政
2 为本单位提供服务取得的工资
3 为本单位员工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收入
4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7.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含义解释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罚没物品征与不征增值税的处理
(2)航空运输逾期票证收入
(3)财政补贴
(4)融资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5)药企创新药
(6)国家指令的无偿铁路、航空服务
(7)存款利息
(8)保险赔付
(9)房产、公积金等部门代收专项住宅维修资金
(10)资产重组
(11)单用途预付卡
(12)支付机构预付卡
2.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发生销售应税行为
1 委托代销
2 受托代销
3 统一核算内部移送(同一县市除外)
4 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在建工程)
5 自产或委托加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做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9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非自然人)向其他无偿销售、无偿转让,但用于公益事业除外
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
1 按照销售货物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混合销售
2 按照销售服务
其他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单位
企事行政单位
军事单位
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
个人
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境外在境内销售劳务,境内代理人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纳税人登记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
(二)不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况
(三)办理一般纳税人的程序
(四)登记的时限
(五)风险管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6项认定标准
第三节 税率与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一)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除二、四、五外,按17%
(二)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11%
1.粮食
2.自来水暖气煤气等
3.图书类
4.饲料化肥
5.国务院规定其他适用
(1)干姜、姜黄11%
(2)销售人工牛胚胎免征
(3)花椒油、橄榄油等食用植物油11%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等非食用17%
(4)麦芽、复合胶、人发17%
(5)巴士杀菌乳等初级农业11%,
调制乳等非初级农业17%
(6)肉桂油、桉油、香茅油17%
(7)淀粉属于非农业产品,按17%
(8)烤房设备、卷帘机农机设备11%
(9)农用挖掘机、养鸡等农机11%
(10)国内承印境外标准图书,11%
(11)动物骨粒属动物组织11%
6.适用11%范围的注释
(1)农产品
(2)食用植物油、水气图书农化农机
(3)饲料
(4)影像制品
(5)电子出版物
(6)二甲醚
(7)食用盐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一、二、五外,按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
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1.境内销售如下服务和无形资产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提供发生在境外的消费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2.其他零税率政策
(1)国际运输 资质
(2)境内提供程租
(3)境内期租湿租
(4)境内无运输工具承运
3.香港、澳门、台湾的应税行为参照上述
二、增值税征收率
(一)征收率一般规定
1.适用5%征收率的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建或者取得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动产销售
(3)房产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
(4)其他个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购买的住房)
(5)一般简易计税不动产经营租赁
(6)小规模出租(经营租赁)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7)其他个人出租(经营租赁)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
(8)个人出租住房,按5%减按1.5%
(9)一般,小规模劳务派遣差额纳税
(10)一般14年4月底前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或者取得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按简易计税方法。
(11)一般试点前开个一二级路桥闸通行费,选择建议计税
(12)一般人力资源外包,简易计税
(13)转让16年4月30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简易计税
2.除上述适用5%外,均为3%
(二)征收率的特殊政策
1.适用3%减按2%计征增值税
(1)一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纳税人销售旧货
2.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自来水费的余额按3%
3.小规模劳务派遣
4.非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技术信息等服务,
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按简易3%
5.一般教育辅助服务,按简易3%
三、兼营行为的税率选择
1.兼有不同税率,从高
2.兼有不同征税率,从高
3.兼有不同税率、征收率,从高
4.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同时提供建筑、
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
第四节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当期税额=当期销项-当期进项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简易
当期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1.县级及以下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砂土石料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商品混凝土
8.非临床用血液
9.代销寄售商品
10.销售死当物品
11.药企销售生物制品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动漫企业提供的一些服务
14.电影仓储装卸收派文化体育服务
15.营改增前取得有形动产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16.营改增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7.清包工提供建筑服务
1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19.销售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0.房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老项目
21.出租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2.提供非学历教育
23.试点前开工的一二级公路桥费
24.一般人力外包服务
25.一般16年4月30日前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或者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6.转让16年4月30日前土地使用权
27.一般劳务派遣
28.一般销售电梯提供安装服务
三、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五节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认
价外费用不包括如下:
1.受托消费税
2.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3.以委托方开具收款
4.代收保险费、车购置税牌照费
(二)特殊销售额确认
1.折扣方式销售
2.以旧换新销售
3.还本销售
4.以物易物销售
5.包装物押金
6.直销企业税务处理
7.贷款服务销售额
8.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销售额
9.银行卡跨机构清算
(1)发卡机构
(2)清算机构
(3)收单机构
三、因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二)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四)销售折让、中止、退回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事务黄金交易
(八)转让不动产
(九)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十)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十三)计算实例
第八节 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